路上遇到跌倒的老人,想做好事又怕被陷害——11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救助過程中的舉證規則、免責原則以及損害待遇。(11月29日《南方都市報》) 見義勇為,萬一發生不良后果怎么辦?救助他人,遇到糾紛自己沒有證據、有口難辯怎么辦?深圳擬立法規定對助人行為免責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為,除存在重大過失,對救助行為的后果不承擔法律責任。 要讓好人不沉默,除了良心和道德作用外,更要給好人以法律支撐。在筆者看來,深圳擬立法規定助人行為免責的用意顯然在此。并且,這種做法國外也有先例可循,也符合輿論的期待。如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頒布的《見義勇為法》規定,“無論習慣法如何規定,自愿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不必為施救過程中因疏忽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其目的是為打消施救者的顧慮,防止他們事后成為被告。可以看出,深圳的做法具有針對性和現實價值。 但問題的關鍵是,這種做法無可挑剔嗎?有網友給出了憂慮:這種未經多方反復論證的跟風式立法可能會引發新的問題。比如先用車把你撞傷,然后送你到醫院,當你指證是他把你撞傷時,再說是你誣陷,讓你受傷又賠錢。這當然是一種推理,但是,如果真出現了這種情況,我們又該怎么辦呢? 因此,在筆者看來,要消除反咬救助者現象和鼓勵人們積極救助而不是漠然對待,需要為之提供相應的制度環境,特別是軟環境。一是消除公民的后顧之憂,二是提供有利的保障。不難看出,立法僅是解決問題的一個方面。 進一步說,結合公眾不敢救助和擔心被反咬的情景,我們發現,公眾越冷漠,受害者越絕望,冷漠病就越肆無忌憚。但要認識到,隱藏其中的既有公共救助機制的問題、公共物品提供的問題,又有社會責任、個體道德的問題,不能把二者混為一談。(朱四倍 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