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支付工人工資躲避被采取強制措施
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后,日前,當事人全部履行了法律義務。
木某因與新疆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某生物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4年3月27日仲裁委員會裁決,解除勞動關系,某生物公司向木某支付工資共100500元。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5日向某生物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天山區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依法搜查了被執行人辦公場所,扣押財務賬本。經對扣押的賬本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將收取的貨款未打入公司帳戶,而是打入了會計帳戶。針對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情況,天山區法院出具2014天執1080號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函,向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天山區分局移送偵查。天山分局經審核立案,將被執行人法人代表阿某控制,后被執行人積極配合法院工作,履行了全部案款。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執行人某生物公司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但卻采用將收取的貨款不打入公司賬戶而打入會計帳戶的辦法轉移財產,法人代表為逃避執行躲藏,是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但其法人代表在公安機關采取控制措施后,能及時悔悟,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最終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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