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一起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案,被告人黃某伙同他人為獲取非法利益,長期從事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的活動。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依法沒收被告人黃某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2013年6月開始,被告人黃某伙同湯某(另案處理)在南昌市西湖區鐵路二村某室從事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由被告人黃某提供制作假證的空白證書及印章樹脂片,并通過電話對外承接假證業務,承接業務后交由湯某負責接收客戶信息資料并制作假證。湯某制作假證完成后,再由被告人黃某負責將假證送給客戶并收取費用。
2014年11月18日8時許,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黃某及購買假證人員熊某(另案處理)抓獲,并當場在黃某身上查獲:偽造的4本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偽造的2本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偽造的1本全國建設造價員資格證書。隨后,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黃某及湯某制作假證的窩點進行搜查,查獲電腦、打印機等制假設備、用于制作假證的國家機關樹脂片印章43枚及各類空白證書5000余份(包含普通高校畢業證書100余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80余本、稅務登記證100余本、營業執照70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50余本、出生醫學證明30余本、畢業證書100余本、其他建筑類相關證書4000余本)。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為獲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長期從事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的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張濤 祝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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