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許萬輝、桑化芝等生產銷售偽劣油葵種子,致使20多戶葵農遭受重大損失。法院經過一審、二審,依法判處許萬輝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賠償農民損失,其他涉案人員也受到法律懲處。目前,該案已生效。
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許萬輝從新疆昌吉市吉豐公司職員蘆艷花處先后購進其聲稱是“303”的油葵種子,后與他人分種子,被告人許萬輝分得2噸左右“303”的油葵種子。2008年春季,由徐智龍(因犯銷售偽劣種子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在新疆阿勒泰地區布爾津縣闊斯特克鄉杰特阿尕什村銷售該油葵種子,該村村民及鄰村村民高華志等21戶被害人以直接或轉讓的方式,共在徐智龍處購買其聲稱是“303”的油葵種子1683公斤。21戶被害人共種植2630畝油葵,支付種子款99,885元。
高華志等被害農戶在油葵生長期發現油葵發叉現象十分嚴重,遂聯名向布爾津縣種子站申請對其所種植的油葵種子進行鑒定。2008年9月6日,經專家鑒定,認定被害農戶所種植的油葵種子是假種子。2008年9月25日,被害農戶又申請專家進行田間實地估產鑒定,經專家鑒定,高華志等被害農戶所種植的油葵產量損失337,000公斤,共價值人民幣1,213,200元。2009年5月21日,經新疆農林業司法鑒定所鑒定,高華志等被害農戶所種植的油葵產量損失339,700公斤,油葵單價為3.10元,共計價值人民幣1,053,070元。其中,被告人桑化芝(徐智龍之妻)在該案中與徐智龍共同銷售假冒303油葵種子445公斤,銷售金額達25,070元,涉及被害農戶因絕收、減產而遭受經濟損失達344,437.35元。
另查明,19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已獲得賠償款516,000元,其中被告人許萬輝賠償100,000元,罪犯徐智龍賠償16000元。
新疆阿勒泰地區布爾津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許萬輝與罪犯徐智龍共同銷售無標識的假冒“303”油葵種子,致使被害農戶因減產而遭受1,044,700元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破壞了國家對種子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其行為直接危害了農業生產,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萬輝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桑化芝與徐智龍共同銷售假冒“303”油葵種子,被告人桑化芝參與銷售假冒“303”油葵種子致使被害農戶因減產而遭受344,437.35元重大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桑化芝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許萬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許萬輝在公安機關尚未發現其犯罪事實時,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許萬輝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許萬輝已賠償被害人損失10萬元,具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桑化芝在銷售偽劣種子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桑化芝主動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桑化芝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可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許萬輝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98,885.00元。被告人桑化芝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5,070元。假冒“303”油葵種子封樣品予以沒收。被告人許萬輝于判決生效后就罪犯徐智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華志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489,64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桑化芝于判決生效后就罪犯徐智龍賠償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華志、等油葵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許萬輝、桑化芝于判決生效后就罪犯徐智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華志等19人鑒定費5000元、訴訟費7787.40元、交通費3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農業種子的質量好壞事關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更關系到農糧生產安全。少數不法之徒銷售假冒偽劣種子,往往使農民遭受巨大損失,對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傷害極大,影響惡劣。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行為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采取高壓態勢進行打擊,形成震懾效應,保護農民合法利益,保護農業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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