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轉讓他人,并協助辦理了過戶手續,后妻子以本人不知情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轉讓協議無效。甘肅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駁回原告康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00年6月,張某某某從其所在單位分得一套福利房,分得后即通過口頭協商方式將房屋賣于其妻舅康新某,并收取了康新某3萬元房款。2002年,該房屋的房產證辦在了張某某名下,雙方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了張某某將該房屋以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康新某。2004年,雙方再次達成書面協議,約定康新某在原3萬元的基礎上增加1萬元房款,而張某某應盡快協助康新某辦理過戶手續。隨后,雙方都依約履行了各自的義務,2004年康新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2013年,張某某的妻子康某某,亦是買受人康新某的妹妹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張某某與康新某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理由是她作為房屋共有人對此并不知情。一審法院認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房屋買受人康新某屬于善意第三人,其與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予保護,據此駁回了康某某的訴訟請求。康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甘肅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康新某與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首先,康新某與張某某簽訂買賣合同時,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張某某一人名下,康新某有理由相信張某某對該房屋有權進行處分,其次雙方約定的房屋價款也與當時的市場價相當,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康新某應屬于善意第三人。第三,在本案中,康新某居住爭議房屋長達十余年之久,上訴人康某某并未對該房屋的使用權或所有權進行過任何確認或主張,其作為張某某的妻子、康新某的妹妹,現主張其不知情明顯不符合常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一審法院對此判決結果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因為《物權法》于2007年開始實施,而本案糾紛發生于2004年,故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糾正。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康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在高房價、高利益的大背景下,涉及房屋買賣方面的不誠信行為也有增加的趨勢,例如簽訂合同后對雙方當時協商的房價有異議,或如本案,在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后一方共有人以不知情主張合同無效的,等等這些都是失信行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只有做到在簽訂、履行合同時做到誠實信用,房地產交易才會安全、穩定,每個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我們的經濟、社會才會穩步前進。(甘肅天水中院民二庭 郭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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