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與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視劇由原告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制作發行,原告是該卡通片及“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重慶某商場在其商場內銷售有卡通水彩畫、水晶貼畫、數字油畫和大沙畫等兒童玩具。上述兒童玩具上含有與“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相同的卡通形象。經法院審理,被告不能提供上述商品合法來源的相關證據。
法院認為,被告銷售含有知名卡通形象的商品,且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來源,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判決被告重慶某商場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
法官說法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創作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權人。著作權人享有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生產商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隨意將作品使用在其生產的商品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法律責任。銷售商銷售含有作品的商品的,也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是銷售者能夠提供商品的合法來源,證明沒有侵權主權過錯,則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仍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同現實生活中的羊和狼的形象不同,具有鮮明的外觀形象,這些卡通形象是作者進行美術創作的結果,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而創作這些卡通形象的作者就是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該商場作為銷售商,銷售了含有“喜羊羊”等美術作品的商品,且不能提供該商品的合法來源,故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示
“喜羊羊”等卡通形象在兒童心目中有較大知名度,故市場中充斥著各種含有上述卡通形象的兒童玩具及其他用品,但有些兒童玩具的生產商并未獲得權利人的授權,故銷售者應當嚴把進貨關,規范進貨渠道,保留進貨的相關憑證,能夠證明其通過合法渠道合理價格購進涉案商品。否則,銷售者被起訴后,無法提供商品的合法來源,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重慶渝北區法院 楊楓、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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