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焦作市溫縣法院集中審理了3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3名被告人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依法判處了有期徒刑、拘役,并處以罰金。
一、何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自2010年6月以來,被告人何某在溫縣溫泉鎮城內中學對面經營“通旺”早餐店,開始生產、銷售油條,在該油條生產過程中,被告人何某一直采用在面粉中按固定比例添加食用明礬的生產工藝。2015年6月18日,溫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被告人何某經營的早餐店所生產的油條進行檢測,抽樣檢測結果:鋁含量為893mg/kg,超過GB 2760-2014限值≤100,單項評價不符合國家標準。法庭當庭宣判,對被告人何某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二、張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被告人張某2014年以來在溫縣溫泉鎮東關育才街十字口經營油條攤生產、銷售油條,在該油條生產過程中,被告人張某一直采用在面粉中按固定比例添加食用明礬的生產工藝。2015年6月18日,溫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張某油條攤生產的油條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結果:鋁含量為562mg/kg,超過GB 2760-2014限值≤100,單項評價不符合國家標準。法庭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三、喬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被告人喬某2013年以來在溫縣慈勝大街經營一家早餐店生產、銷售油條,2015年5月、6月期間,被告人喬某在油條生產過程中,采用在面粉中添加食用明礬的生產工藝。2015年6月18日,溫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喬某生產的油條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結果為:鋁含量為837mg/kg,超過GB 2760-2014限值≤100mg/kg,單項評價不符合國家標準。法庭經審判后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喬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該院刑庭庭長張桂芳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油炸面制食品中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劑,明礬是傳統的食品改良劑和膨松劑,常用作油條、粉絲、米粉等食品生產的添加劑,但是由于明礬的化學成份為硫酸鋁鉀,含有鋁離子,所以過量攝入會影響人體對鐵、鈣等成份的吸收,導致骨質疏松、貧血,甚至影響神經細胞的發育。所謂的食品安全標準我國有明文規定。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規定的膨化食品中鋁的殘留量≤100mg。如果每公斤面制食品中鋁的殘留量超過100mg,就會給人體造成嚴重傷害,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并處罰金。
(河南省焦作市溫縣法院 張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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