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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白沙黎族自治縣南開鄉某村隊的劉某在得知本村隊列入“美麗鄉村”建設計劃的消息后,找到建筑包工頭張某,他聲稱自己有關系可以幫助拿到工程合同,并拿出一份空白的“美麗鄉村”建設項目勞務工程施工合同給張某。此后一個月,兩人就承包工程的事情見面磋商過幾次,劉某稱需要向村里繳納工程建設押金6萬元。7月5日,張某從朋友處借來6萬元現金委托劉某交給村里,劉某將工程合同復印件給了張某。三天后,張某拿著工程合同來到南開鄉某村隊準備簽訂合同時,卻得知劉某已經在前兩天將房屋賣給本村人,舉家搬回廣東茂名老家。村隊長告訴張某,“美麗鄉村”建設工程承包需要村民小組開會討論決定并報鄉政府審核才能簽訂合同,劉某此前并未向村里說過承包工程的事情。此時,張某才發現自己被騙,他旋即向公安報警。2014年10月,白沙公安聯合茂名當地派出所將劉某抓捕歸案。
在庭審上,劉某承認工程合同是自己從村隊長那里借來私自復印給張某的,但他聲稱自己在村里跑關系花了不少錢,而且張某要求村里預先支付一半的工程款讓自己感覺受騙了,于是便舉家遷回了廣東老家。但是多位證人的證言顯示劉某并未就工程建設疏通關系,劉某也無法說清楚6萬元花費的去向。
(二)裁判結果
海南白沙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處罰金2000元。
(三)、典型意義
劉某借政府實行美麗鄉村建設計劃,利用復印的工程合同實施詐騙,損害他人利益,逃避自身責任,不僅觸犯刑法,更違背了社會誠信,損害了地方和村集體的利益和形象。法院對劉某作出的判決顯出法律不僅是懲處犯罪,還引導人們在社會經濟中的各類活動中要講誠信,更要合乎法律,依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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