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軍到銀行柜員機存錢,存完錢后忘記取回銀行卡。不久,到銀行取錢的吳某發現該柜員機界面提示可以取款,一時心生貪念,取走了5000元。后吳某到公安機關自首。廣州市從化法院判決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目前,該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014年11月14日20時53分,阿軍和女朋友一起到廣東省廣州市從化江埔街的一家銀行柜員機存錢,存完錢后,他們順路到銀行隔壁的一家水果超市買東西。大約一分鐘之后,阿軍的手機收到了一條短信,稱他在20時54分提取了5000元人民幣。這時他才發覺自己的銀行卡忘記拿了。重新返回銀行柜員機的他發現,自己的銀行卡已經被人取走了,剩下的只是柜員機上一張取款憑條。于是他就撥打了110報警,并跟隨民警到派出所報案。阿軍向警察反映:自己的卡里一共有72000多元,被別人取走了5000元,卡內還有67000多元沒有被盜。
被告人吳某稱,當天晚上,他到江埔街的銀行柜員機準備取錢給妻子用于家庭開銷,在左側的柜員機取款不成功,于是就到右側的柜員機操作。當他準備把銀行卡放進插卡口時,看到柜員機界面提示可以取款,于是他就按屏幕提示,取了5000元出來。吳某說,當時自己喝了酒,神志不清才做了錯事,第二天酒醒后趕著去外地上班,就沒有立刻還錢。由于吳某在左側和右側柜員機前留下了視頻影像,且他曾在左側柜員機嘗試取款,可以查到其身份信息,民警就聯系到正在外地工作的吳某,希望他回到從化接受調查。2014年12月3日,吳某到公安機關自首。
2015年3月18日,廣州從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廣州市從化法院經審理查明,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吳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已經退還贓款給被害人,也獲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最后,從化法院判決如下: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法官說法
當前人們使用信用卡越來越普遍,但在使用過程中因法律意識淡薄容易觸犯刑律,從而走上犯罪道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較為常見的信用卡詐騙罪情形有:
1.惡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數額達到1萬元,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屬于“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就是屬于此種情況,貪小便宜并順手牽羊的心態在刑法面前需要得到矯正,否則得不償失,還要遭遇牢獄之災。
3.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4.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后三種情況的涉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并處罰金的最低數額為2萬元。(廣東省廣州市從化法院 劉佳星 丘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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