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牛對于農村村民來說是重要的家庭財產,借用耕牛以后按照被借用人的指示將牛放養到山上,然而意外發生,耕牛死亡,責任如何承擔,涉及動產指示交付、交付標準、風險轉移等問題。近日,湖南省桂陽縣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借用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歐某賠償原告黃某財產損失費6800元。
黃某飼養著一對母子黃牛。2015年4月,歐某家的牛因生了小牛犢無法犁田,黃某聽說后便將自己飼養的母牛借給歐某犁田。此時黃某家的小牛犢大約5個月大,一直跟隨母牛。歐某借用該母牛犁完初次田后,黃某的妹夫將該母牛牽回去犁田。5月4日,歐某又將該母牛牽回犁田。三天后,歐某的田犁完,問黃某將牛牽往哪里放養。兩家飼養的牛平常都是放養在山上。黃某答復,歐某家的公牛在哪里就牽去哪里放羊,因為該母牛正處于發情期。之后,該母牛被牽去“大灣里”放養,去的路上,遇到一同村村民,該村民家還有一點田沒有犁完,便將該母牛牽去犁田,同時該村民被囑咐犁完田后將母牛牽去“大灣里”放養。5月13日,歐某到“大灣里”去,發現黃某飼養的一對母子黃牛均不見了,便將情況告知黃某。歐某與黃某一起去找尋這一對母子黃牛,但沒有找到。6月23日,有人發現死牛,經黃某確認系自己飼養的那對母子黃牛。事后,黃某多次找歐某協商賠償問題,但均無結果。為此,黃某訴至法院,要求歐某賠償損失費18000元。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的問題有四:一是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借用合同關系還是租用合同關系,二是被告是否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返還義務,三是被告是否應當對原告飼養的一對母子黃牛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四是丟失及死亡的一對母子黃牛的市場價值。
第一個問題,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使用完畢后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租用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租用人使用,租用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兩者區分的關鍵是,前者是無償合同,后者是有償合同。本案中,原告將自己飼養的母牛借給被告犁田,并未向被告收取費用,因此,雙方之間系借用合同關系。原告飼養的母牛向被告飼養的公牛借種,被告并未要求收取費用,同樣系借用合同關系。
第二個問題,交付是指將標的物或所有權憑證的占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被告借用原告飼養的母牛犁田,依照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借用完之后將借用物即犁田的母牛交付給原告。本案中,按照當地的習慣,被告應當按照原告的指示將犁田的母牛返還給原告,原告已經告知被告犁完田后將牛放到“大灣里”去,被告就應當按照原告的指示完成返還義務。但被告并沒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將犁田的牛放到“大灣里”去,而是擅自將牛轉借給同村村民去犁田。該村民梨完田后,被告也沒有去把牛牽回,放到“大灣里”去,或者是協助把牛放到“大灣里”去。因此,被告犁完田后并沒有將借用物即犁田的牛交付給原告,沒有盡到返還借用物的義務。
第三個問題,以上已經論證被告沒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將借用物即犁田的母牛返還給原告,因此,被告對于犁田的母牛的丟失及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鑒于,借用物即犁田的母牛生有一頭小牛犢一直跟隨母牛,被告在返還母牛時,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一起返還小牛犢,現小牛犢與母牛一同丟失并死亡,被告對此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被告于2015年5月7日梨完田將牛放養到山上,原告也知道被告已經犁完田將牛放養到了山上,直到2015年6月23日才發現牛已經死亡,期間間隔一個多月,原告在此期間對于被告沒有返還牛的事實放任不管,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對此,原告應當對損失的擴大承擔責任。即,被告沒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將牛返還給原告,借用期間擅自將借用物轉借他人使用,對于借用物的丟失及死亡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原告在被告犁完田將牛放到山上之后,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牛的丟失及死亡,對于最終牛的死亡應當承擔次要的責任。
第四個問題,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知借用的母牛大約有150斤左右的凈牛肉,根據市場價格,黃牛肉大約40元一斤,加上其他的一些牛雜、牛皮之類附屬物,法院認定被告借用的母牛大約市值7000元左右。根據被告在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中所陳述的,小牛犢大約值1500元左右,法院予以認可。因此,原告飼養的一對母子黃牛大約市值是8500元左右。被告對該母子黃牛的死亡承擔80%主要賠償責任,原告對此承擔20%的次要責任。因此,被告應當對母子黃牛的死亡承擔6800元的賠償責任。
(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 曹雅靜 李遠紅)
- 上一篇:
-
拒不支付拖欠工資 “賴賬”工頭被判刑
已是第一篇
-
拒不支付拖欠工資 “賴賬”工頭被判刑
- 下一篇:
-
借好友信用卡消費玩“失蹤”被起訴
已是最后一篇
-
借好友信用卡消費玩“失蹤”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