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背著妻子李某將66萬元的現金支付給情人楊某,近日,法院依法判決由楊某將66萬元現金返還給李某。
李某與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共同創辦公司并經營。2011年5月,宋某通過朋友介紹與楊某發展為情人關系,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1年11月8日,宋某為履行對楊某的承諾,通過招商銀行將66萬轉賬到楊某賬號上,李某發現后,多次找楊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訴。李某起訴認為,其丈夫宋某背著自己私自將66萬元錢支付給與其有不正當關系的楊某,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楊某應返還其取得財產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訴訟中,楊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的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宋某背著妻子將66萬元的現金支付給情人,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其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楊某所得66萬元款項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了不當利益,造成了李某的損失,屬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
法官說法
本案是因婚外情導致的不當得利糾紛,因現實生活中有類似情況的出現,故本案的處理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法律明確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楊某接受宋某贈與的財產并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因此不屬于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該66萬元數額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某無權單獨處理,其無償贈與楊某的行為損害了李某的合法權益,有違公平原則。并且原告丈夫與情人的關系與我國提倡的社會主義道德是相違背的,違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宋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李某作為財產所有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楊某全部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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