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王某系一對年過七旬的老夫妻,被告錦某、張某系兩位老人的女兒、女婿,張錚系錦某、張某之子。2008年8月25日,劉某、王某出資70 000元、錦某、張某出資60 000元、劉連宇出資20 000元購買了位于哈密鐵路9街6棟4門1層的房屋,協商確定房屋名譽所有權人為張錚,2009年1月5日該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張錚名下。2012年10月15日,劉某、王某、錦某、張某、劉連宇簽訂房屋產權轉讓協議,約定劉某、王某支付錦某、張某90 000元、支付劉連宇20 000元,取得房屋所有權,同時錦某、張某、張錚于2014年春節前協助劉某、王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對上述事實三方簽署房屋轉讓協議一份。張錚未在該協議上簽字。
原告訴稱,此后長達一年多時間內,原告要求被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三人始終推脫,不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2014年1月7日,張錚電話告知劉某、王某要將房屋以350 000元的價格變賣,其行為對劉某、王某的居住權和所有權構成威脅,為維護劉某、王某的合法權益,特訴至哈密鐵路運輸法院。被告錦某、張某辯稱:對劉某、王某提供的房屋產權轉讓協議及陳述的事實予以認可,但房屋所有權人非錦某、張某,房屋也未登記在兩人名下,無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張錚辯稱:張錚向劉某、王某借款購買了涉案房屋,購房目的是讓劉某、王某居住,并約定劉某、王某去世后房屋歸云某有。張錚已將劉某、王某的借款還清,現房屋所有權人是張錚。房屋產權轉讓協議中張錚未簽字,該協議對其無效。
裁判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哈密鐵路運輸法院承辦法官多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相關法律規定的釋明,以當事人之間的親情關系為切入點,結合我國傳統理念及儒家文化進行辯法析理,說服調解,最終在原、被告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一致意見:
1、位于哈密鐵路9街6棟4門1層的房屋歸云某有;
2、劉某、王某在有生之年對位于哈密鐵路9街6棟4門1層的房屋享有使用權,在此期間張錚不得對該房屋行使處分權;
3、在劉某、王某有生之年居住在位于哈密鐵路9街6棟4門1層的房屋所產生的水、電、暖等費用,張某、錦某自愿負擔;
4、張某、錦某自愿向劉某、王某支付房屋補償款225 000元(其中210 000元已支付,余款15 000元于2014年3月27日支付);
5、劉某、王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6、本案案件受理費5 125元,減半收取2 562.5元,訴訟費用40元,共計2 602.5元(原告均已交納),張某、錦某自愿承擔,于2014年3月27日徑付劉某、王某。
典型意義
本案一方面涉及法律問題,即房款實際支付人與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人不一致時,如何確定房屋所有人;但另一方面,本案是一起父母與子女、孫子女之間的所有權糾紛,當事人涉及祖孫三代,如果處理不好,既影響親情關系,同時也對當前的社區和諧文化及我國傳統道德風尚有不良影響。
經過多次與雙方當事人的溝通、交流,各當事人對于我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及立法本意有了基本的認識和了解,對于自己的訴請及辯解理由于法是否有據有了客觀、合理的心理預期。有了前期的準備工作,承辦法官著重從親情的角度來做工作,對于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一些不經意體現出的關心對方的小事入手,引導當事人體會感恩之情。例如劉某、王某年老體弱,作為他們的子女,張某、錦某會在上下樓梯時予以攙扶、關注,作為他們的孫子張錚在與法官交談時,也會提起幼時祖父母的關愛瑣事,通過這些點點滴滴的小事,親人之間的隔閡在慢慢的消融,誤解擔心也在漸漸的化解,最終,親人之間在互相諒解互相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找到了大家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既打消了劉某、王某的顧慮,也讓原本和諧幸福的祖孫三代重新感受親情的溫暖。本案審結后,劉某非常感慨:以前很擔心與子女鬧僵了,老了沒有依靠,現在看來,通過法院的處理,真正打開了我們的心結,我們一家人比以前更好了。
該案的圓滿解決,體現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完美結合,是法官基于我國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運用親情之愛、養育之恩進行調解的成果,有效弘揚了社會正能量,對于引導當前社會樹立良好的家庭家風起到較好的引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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