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東與女子小希經人介紹相識,認識僅一個月,便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并未領取結婚證?;楹箅p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小希干脆回娘家居住不歸了,兩人總共在一起生活了四個月。事后,小東多次勸其回家,均遭拒絕,且小希在未征得小東同意的情況下,終止妊娠。為維護合法權益,小東向青海省西寧市湟中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希及其的父親某返還其給付的8萬元彩禮,法院酌情判決返還5萬元。
庭審中,彩禮該不該還,還多少?成為爭議的焦點。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東與小希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未領取結婚證。屬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小東也存在過錯,他在明知自己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情形下仍與小希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案件中,小希與小東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并做了終止妊娠手術,也應酌情減輕小希及其父親王某返還彩禮的責任。法院綜合小東給付彩禮和小希的陪嫁物品情況,遂一審判決小希、王某返還小東按習俗給付的彩禮5萬元。
【法官說法】
三種情況,彩禮可返還
在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男方在婚姻約定達成時向女方給付一定彩禮的習俗非常普遍,由此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如果雙方未能最終結婚或婚后未共同生活,女方是否有義務返還已收取的彩禮?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法律規定,屬于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本案中,湟中縣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男方彩禮款,實際上也是平衡了男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最終達到讓原、被告雙方都滿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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