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在身上,卡上的60萬存款卻不翼而飛。原來是鄧州市金某因誤信詐騙信息,導致身份證號碼、借記卡號及存款金額均被泄露。犯罪分子持偽造的金某身份證辦理了新的借記卡,并將卡上存款轉出。近日,南陽中院審理了該案,判決銀行賠償金某本金60萬元,駁回了金某要求銀行承擔利息損失的請求。
(一)基本案情
因生意需要,鄧州市的金某于2012年1月在該市某銀行網點辦理借記卡一張,存入60萬元并開通了電話銀行及短信提示服務。2012年4月份的一天因誤信詐騙信息,金某泄露了身份證號碼和該借記卡號及存款金額。第二天一不明身份的人持偽造的金某居民身份證在該銀行渭南某支行辦理借記卡一張,同時也開通了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賬戶捆綁服務等服務,將金某銀行卡上的60萬元分四筆轉入新辦理的借記卡上,之后再次迅速轉出。該偽造身份證的發(fā)證機關、時間、有效期等信息與金某的真實身份證均不符,且發(fā)證公安局與金某居住地公安局明顯不一致。金某收到轉款信息后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但電話無人接聽,金某遂起訴兩家銀行要求賠償損失。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渭南某支行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致使他人使用偽造的存在明顯瑕疵的金某身份證開設賬戶,同時在未核實需要關聯的信用卡的情況下,由柜員作業(yè)將兩個賬戶進行關聯,導致金某賬戶資金被轉走,渭南某支行對該損失負有直接過錯,應當承擔還款責任。鄧州某銀行在許可與其他分支機構與其進行聯網作業(yè)的情況下,未能保證其安全性、可靠性,對其許可的與其聯網作業(yè)的其他分支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差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其應當對渭南某支行的過錯承擔連帶責任。金某作為成年人,將自己身份信息、銀行卡賬號及存款數額泄露給他人,給他人偽造其身份證提供了條件,對造成自己的損失也具有一定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判決渭南某支行賠償金某本金60萬元,鄧州某銀行承擔連帶責任,駁回了金某要求銀行承擔利息損失的請求。
(三)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guī)定》等法規(guī)制度要求,銀行應當切實規(guī)范銀行卡發(fā)卡行為。“發(fā)卡機構應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確保申請人開戶資料真實、完整、合規(guī)。要充分利用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驗證客戶身份信息。未履行責任導致匿名、假名賬戶開立的,要按反洗錢法予以處罰,造成客戶資金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責任。”“為持卡人開通自助轉賬業(yè)務時,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開通有關業(yè)務的風險,并要對持卡人進行更為嚴格的真實身份核查,確保實名開戶;未履行職責,產生資金風險的,要依法承擔責任。”“持卡人開通電話、ATM轉賬的,每日每卡轉出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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