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內奔跑撞傷同學 法院判決學生學校均承擔責任
王某下課后迫不及待沖向食堂去吃飯,與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九級傷殘,李某家長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日前,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定王某應對李某的損害承擔5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
經審理查明,李某與王某是韶關市某學校七年級不同班的學生。2013年4月28日11時50分許,王某下課后快速跑下樓欲前往飯堂吃飯,在教學樓中間平臺與綜合樓廣場相連的臺階上,與李某發生碰撞,導致李某從臺階上摔至廣場平地上,頭部著地而出現昏迷。之后,李某先后住院治療155天。經鑒定,李某的傷情與本次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并構成九級傷殘。
廣東韶關中院終審判決認為,因王某碰撞致李某受到損害,其行為客觀上具有一定過錯。相比之下,李某縱有過失,其所違反的系屬非真正法律義務。即兩者在本次事故中所負擔的注意義務也并不一致。據此,該院認定王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而學校在發現學生有下課奔跑“沖飯堂”現象后,未對學生的危險行為進行必要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確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且在原告受傷后,校醫亦不在崗,亦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故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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