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關乎著老百姓的身心健康。然而,被告人昌某森、張某菊無視他人健康,利用二人共同經營的乳制品加工廠,大批量生產問題牛奶。近日,其二人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提起公訴。該案經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一審、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判處被告人昌某森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菊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
被告人昌某森于2005年1月6日,在平涼市崆峒區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了平涼市崆峒區天天乳業廠(以下簡稱天天乳業廠),與其妻張某菊共同經營乳制品加工,并辦理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2008年至2013年,昌某森租賃平涼市工業園區西開牧業清真肉食加工廠26間廠房作為生產、生活使用,并于2012年2月24日,將該廠經營范圍變更為飲料(蛋白飲料類)。期間,天天乳業廠曾因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生產不合格產品、產品質量問題被平涼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崆峒分局行政處罰三次。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間,敬森伙同張某菊招聘十余名工人,在所租用的廠房內,使用水、乳化穩定劑、阿期巴甜、白砂糖、安賽蜜、甜蜜素、檸檬酸、山梨酸鉀、植脂末、香精等原料,按照不同的配比配制生產純牛奶、核桃奶、大紅棗營養奶等八大類十五種牛奶飲品,并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平涼西開牧業清真肉食加工廠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印制“清真”、“甘肅平涼西開集團公司”等字樣的包裝。同時,被告人昌某森、張某菊自制產品質量合格檢驗報告單,印貼產品合格證,又將生產的各類產品分別以6元、7.5元、9元、10.5元的價格批發,銷往平涼市崆峒區及涇川縣、華亭縣、崇信縣、靈臺縣、慶陽市寧縣等地,共銷售4246箱,銷售金額31216元。案發后從其生產車間及租賃的倉庫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各類牛奶飲品82418箱,貨值金額659265元。從購貨商處扣回各類牛奶飲品401箱。后經平涼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該廠產品抽樣檢驗,均為不合格產品。
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昌某森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6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菊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一審宣判后,昌某森、張某菊不服,提出上訴。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一審法院對二上訴人的定罪及判處主刑部分,對一審所判罰金刑予以改判,即對上訴人昌某森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對上訴人張某菊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典型意義】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種犯罪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名優廠家深受其害。而且損害了千家萬戶的利益,屬于“舌尖上的安全”,應依法予以懲處。本案公開宣判后召開了新聞發布會,案件的判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得到了人民群眾的支持和點贊,取得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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