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頓外來車輛違規停放,上海一小區的物業公司,對一位訪客的過夜車輛采取了前輪鎖車的警示。不料,車主不知車胎被鎖,啟動車輛導致車損,并造成過萬元的修車損失。為了這筆無端的修車費,車主將物業公司告進了上海普陀法院。
過夜車被鎖造成嚴重車禍
2015年4月5日,方女士去住在中遠兩灣城的朋友家玩,并將車輛停放在35號樓附近的地面停車位內。當晚,因和朋友聊得盡興且喝了酒,方女士遂決定先將車臨時停在小區內,等酒醒之后再回來取車。
4月7日晚上,當方女士回來取車時發動車輛,發現有異響并且行動受限。下車一看,才發現車輛左前輪上掛了鐵鏈條鎖和一把掛鎖。
一頭霧水的方女士找來物業保安一頓質問,保安見車輛外觀并無大的損傷,提議讓方女士倒車來方便開鎖。但方女士擔心因為再次移動車輛會損毀車輛,因此叫來了拖車至4S店維修。經檢查發現,因車輛被鎖前行導致左前制動鉗、制動鉗的支架、制動鉗的合體、龍骨、橡膠閥損壞,產生了1萬多元的維修費。
物業表示鎖車前已經告知
在和中遠兩灣城小區物業的溝通中,物業聲稱,之所以采取鎖車的方式,是因為該小區業委會公約規定未經許可的外來車輛不得在本小區過夜停放。在方女士進小區領取的《停車證》上,已經載明了“外來車輛不得在本小區過夜、過夜上鎖并需支付開鎖手續費50元”的字樣。另外,物業人員在鎖車時,已經在車窗前放置了一張告知單,告知開鎖的聯系方式。
不巧的是,5日當晚方女士喝了酒不能駕車,方女士的朋友也未提示她不能停車過夜。待到7日方女士取車時,本應在車窗前的告知單不翼而飛。而方女士行車前也未注意到車輛被鎖,這才發生了這一幕。
鎖車管理停車歷經磨合
事實上,在事發小區已不是第一次發生類似的糾紛。因為小區內停車位原本就緊張,外來車輛涌入停車帶來很大的壓力,因此業委會通過公約決定采取上鎖的方式整治外來無證停放的車輛,這一公約已經實行了1年多。該規定剛實行的時候,一天鎖車五六十部,不少業主有意見,也有不少爭吵,甚至電視臺、警方都介入過。但為了小區整體的車位管理,通過物業方溝通解釋后業主們也表示了理解。
由于對高額修車費的支付無法協商,方女士決定起訴小區物業公司,索賠車損近1.2萬元。
住宅小區系具有一定獨立自主性的相對封閉的公共場所,物業管理人基于物業合同的約定及小區內部決議的相關事務管理辦法等,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提供物業服務,外來人員及車輛對此應給予尊重。因此,本案中方女士駕車進入中遠兩灣城小區,亦應尊重、遵守該小區的秩序,接受小區的管理。而關于過夜車上鎖事宜在原告進入小區時領取的《停車證》上已有告知,方女士因未仔細閱讀而不知曉,存在疏忽大意。其次,方女士作為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啟動之前沒有按照安全駕駛規范例行檢查車況,未及時注意到車輛被鎖情況,欠缺安全駕駛意識。
但同時,物業公司根據小區管理規定對無證停放過夜車輛上鎖,但仍應注意不能侵犯公民的財產權益。將車輪鎖住會產生潛在危險,中遠物業理應給予方女士充分的告知和提醒,避免損害的發生。但是,除了方女士進入小區時出示的《停車證》上有相關較小字體,提示不得過夜停車的告示外,中遠物業也沒有證據證明其通過其他方式對原告進行充分、有效的提醒,存在告知不充分、提醒不到位的過錯。
綜合考量,對于方女士所受財產損害,雙方均存在過錯,酌情確定由中遠物業對方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50%賠償責任。最終,普陀法院判決:中遠物業公司承擔方女士車輛維修費及拖車費用的50%,共計人民幣59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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