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楊某斌有房有車方,卻長期故意躲避,以“失蹤”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報酬,法院多次協調未果,追加其妻何某琴為被執行人,并對楊某斌采取司法拘留,其仍不悔改。近日,北屯墾區人民法院決定將該案移送公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已將其抓獲歸案,被執行人何某琴也已繳納全部案款。目前,該案正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中。
2012年原告馬漢某布為被告楊某斌承包的福海縣解特阿熱勒鄉買什特村“富民安居”工程提供粉刷勞務。后經雙方結算,2013年6月1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寫明欠原告25 887元。該案經北屯墾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被告楊某斌于2014年3月15日之前給付原告馬漢某布勞務費22 000元;二、案件受理費597.17元減半收取298.5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楊某斌承擔(被告已當庭給付原告)。
該案審理結束后,被告未按調解協議履行法律義務,申請人馬漢某布于2014年4月14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22 000元,期間因被執行人楊某斌一直躲避執行,其名下也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馬漢某布于2015年3月27日申請恢復執行程序。根據查詢的結果,法院追加被執行人楊某斌妻子何某琴為被執行人,并凍結何某琴銀行存款7452.41元。經多次電話通知,被執行人楊某斌仍然以采取躲避執行的方式拒不履行。在依法劃撥何某琴存款6 452.41元后(根據何某琴的申請,本院給其預留生活費1 000元。后經馬漢某布申請將劃撥的案款6 452.41元支付給馬漢某布)。楊某斌于2015年4月13日終于露面到法院接受調查。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扣押被執行人楊某斌所有的新H93536號微型客車一輛,并要求楊某斌交出車輛鑰匙。但經做工作被執行人楊某斌拒不交出,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當日下午在對其進行體檢時得知其家在兩天前發生火災,家里樓房被燒已無法居住,執行員了解該情況后,經報請院長決定解除對楊某斌的拘留決定。
隨后被執行人楊某斌在法院做出承諾,保證在2015年4月20號之前將20 000元現金交至法院,如到期錢款不足,則將查封的車輛(交由其本人保管)交到法院接受執行。在告知其逾期不履行將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后,被執行人楊某斌在執行筆錄上簽字。但已經過40余天,被執行人楊某斌未按期支付執行案款,也未將查封車輛送至法院,執行員一直查找不到楊某斌的下落,其妻子何某琴表示也聯系不上楊某斌。法院決定將該案移送公安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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