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最高法審委會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明確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就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記者:“兩到三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底氣從哪里來?
劉貴祥:2013年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全面強化各項執行工作,在解決執行難方面不斷取得新進展、新突破。對兩到三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我們有底氣和信心!
一是執行信息化建設突飛猛進,實現了執行模式質的飛躍。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正式開通網絡執行查控體系,目前已與多個部門完成了網絡查控對接,實現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船舶、證券,以及身份證、出入境證照、工商登記、人民幣結算賬戶等11類17項信息的查詢。
二是強力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有力促進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出臺《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來,不斷拓展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的范圍和深度,截至2016年3月23日,累計公布失信被執行人352.6萬例,限制397.5萬人次購買飛機票,86.7萬人次購買列車軟臥、高鐵、其他動車組一等座以上車票,5.9萬例懾于信用懲戒主動履行了義務。
記者:什么叫基本解決執行難?評價標準是什么?
劉貴祥:執行難應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廢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或出現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以及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形。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本質上屬于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種執行手段都是不可能執行到位的,不應納入執行難的范疇,而應通過破產或司法救助等相關制度予以解決。
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體目標,就是要通過各種有效措施,使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不良現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的現象基本消除,通過嚴格的認定標準和令人信服的甄別手段將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剔除出執行難的范疇,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依法執行,全社會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基本形成。我們準備引入第三方共同研究制定這方面的評價體系,在目標期限屆滿前,由第三方按照既定的評價體系進行效果評估。
記者:最高法下一步有哪些具體措施?
劉貴祥:今后一個時期,圍繞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總體目標,各級人民法院全面強化各項執行工作,做到系統設計、整體布局,突出重點、補齊短板,標本兼治、多措并舉。
一是實現執行模式的重大變革。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和基本財產形式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所有執行辦案人員均能利用系統快速查找、控制所承辦案件的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確保與國家發改委等43家單位達成的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合作協議落地生根。二是實現執行體制的重大變革。進一步優化執行權的科學配置,強化審判權對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三是實現執行管理的重大變革。全面完善和運行全新的全國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強化節點管控,及時生成、公開相關節點信息,形成執行法院、上級法院、當事人對執行案件多位一體的監督功能。四是實現執行機制的重大變革。在人民法院內部深挖潛力,理順各種關系,建立和完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和恢復執行程序機制、執行與破產有序銜接機制、立審執財產保全協調配合機制、異地執行協作機制、繁簡分流辦案機制等。五是實現財產變現的重大變革。樹立互聯網思維,加大被執行財產的處置力度,推行網絡司法評估管理,推廣網絡司法拍賣,實現執行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記者 徐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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