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記憶“葫蘆娃”看來“不會被放過”,近日也有媒體稱:《金剛葫蘆娃》還處于無版權、無劇本、無演員的“三無”階段。 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規定,電視劇立項需要填寫統一的報審材料和備案公示表格,制作單位還要具有電視劇制作許可證。這些程序必須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附上主創人員的合作意向書、編劇授權書、機構資質以及必要的資金證明。對于劇作,則只需要一個劇情梗概即可。這里面,并沒有直接涉及版權的實質審查。因為,對于電視劇版葫蘆娃這樣的改編作品來說,編劇只是其中一個創作環節,并不能代表制作單位擁有了原作品的版權。或者說,如果制片方未取得原作品版權就讓編劇展開創作,然后編劇出示了授權書,在備案公示程序里是查不出來的。 但片方卻稱,版權、劇本、演員都沒有,這就有些奇怪了。因為無論是地方上級主管廣電部門的審批,還是廣電總局的公示,程序中都要求填寫編劇、導演和主要演員姓名;雖然要求附有主創合作意向書,但意向書并不具有最終演職人員合約的效力。按照現在影視制作的流程,公示屬于影視項目研發階段,而簽約會在制作階段才進行——在公示階段就確定主創,顯然是不現實的做法。 然而我們發現,有媒體報道中稱《金剛葫蘆娃》不著急開機的原因是該劇報備單位“正在全力以赴上市”。這不免讓人懷疑——莫非此次公示只是為了上市前的炒作?那此公司則是借用上海電影制片廠動畫片《葫蘆兄弟》的名義做宣傳。這樣的宣傳,是否侵犯原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可是,虛假參與公示并非發布虛假廣告,卻產生了同樣效果,這樣的方式,倒是鉆了一個空子。 近年來我國影視產業發展迎來迅猛時期,讓經典作品煥發商業價值成為潮流,而翻拍卻并不僅是版權問題,一系列法律問題都會引發糾紛,電影《大鬧天宮》的美術作品著作權之爭剛落,電視劇《金剛葫蘆娃》風波又起。我們應當認識到,市場的發展不光是從業者的賽跑,也是法律服務和制度建設同時參與、最終建立平衡機制和規則的結果。(劉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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