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工作的李某最近七年不曾回海南探望一次8旬老母。近日,情不得已的老母親將李某告上法庭。報道說,李某表示,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逢年過節要回家,“況且我也沒有時間”。直至法庭最后陳述階段,李仍堅持,自己無法回去看望母親。最終,法院判令李某每月除支付300元贍養費,每年還須探望母親一次。 佛山至海南,乘飛機僅需個把小時,坐火車也只要十多小時,但7年里居然沒有探望母親一次,直至被告上法庭,仍無絲毫的悔意,對這樣的人,其所在單位或公司,都會想想,一個對親生母親都冷漠至此的人,能否放心使用? 近年,不時有父母打官司,要求兒女“?;丶铱纯础保沁€只關乎探望父母次數的多寡,有的人一時抽不開身,沒能多去看望老爸老媽,或情有可原。但這位人子且是家中長子卻7年都不曾看望母親,從其表態看,今后也沒這樣的打算。這確是給法庭出了難題。雖說法官基于慈悲情懷,考慮到母子分居粵瓊兩地,只判其一年探望一次,且時間由其自定,但法院的判決能否執行到位?若這位7年都“沒有時間”看望母親的人子還是“不回家”,法院又該如何? 自“?;丶铱纯础?醞釀入法到去年相關法條正式落定,各地出現類似的官司,法官都會視具體情況,判子女一兩月或節假日必須探望父母,但若子女不履行判決又怎么辦呢?是讓父母再將子女告上法庭,還是由法警強制押送被告前往探母?此前,某地便出現過這樣的情形,法院判子女回家看望父母,而子女便在父母窗口“看看”,連門都不進。顯然,當親情變味變質,法律也愛莫能助。 誠然,父母打官司的本意,往往不過是想借此警示子女,并不想真的與孩子“撕破臉皮”,但是,一旦法律真的介入,就不能只憑宣示性的裁決,而須考慮判決的操作性及實際效果,否則,嚴肅的法律便會形同兒戲。固然,法律不是萬能的,尤其是,我們的法律在處理民事及人倫親情糾紛等問題時,往往辦法不多,手段軟弱。此時,就應發揮輿論與社會道義制約的作用,比如,類似案件可否采取一定范圍的公開審理,讓同事、鄉鄰、親屬等充當“陪審員”,并讓其監督判決的履行;再如,也可借鑒社區轎正的做法,判令違犯者在一定時間到養老院,或在社區服務老人,讓實踐充當矯治的老師。(閱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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