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國務院8個督查組分赴有關部門、單位和部分省份,進行為期10天的實地督查。這是新一屆政府成立以來,國務院對所作決策部署和出臺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的第一次全面督查。國務院在通知中強調,此次督查將創新方式,采取自查與實地檢查相結合、督查與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督查與社會評價相結合等方式,使之成為回應群眾關切、推動政策落實的重要行動。 督查首先是為了克服政策決策者的“最先一公里”和基層執行者“最后一公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由于公共治理體系中政策的決策主體和執行主體是分離的,所以不僅需要事后的政策效果評估,還需要執行過程中的實時評估反饋,以有效構建“頂層設計”和“微觀執行”之間的互動、溝通渠道。同時,開展督查工作,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體現。通過與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社會評價的引入等方式的創新,進一步暢通公民參與的渠道,有效地制約公權力的“地方化”“部門化”以及“個體化”現象,為構建高效、協調、民主的公共治理體系奠定基礎。在督查工作的內容上,不僅要關注單一政策的執行與否,還要有機涵括政策執行的效能評價、政策受眾的反饋分析以及政策本身的有效性考察,完善公共政策體系。 就當前的督查工作而言,主要關注的是2013年下半年以來國務院圍繞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通過督查工作,一是執行檢查既定的政策目標。二是看政策的激勵性是否形成,也就是看政策的效果是否讓群眾感覺公平、是否有積極性參與。三是對公共政策進行反思和優化,對原有公共政策的局限性進行相應政策的延續、調整甚至中止,從而實現政策制定過程的科學化和精準化。督查的目的不僅是促進單個政策目標的實現,更要鼓勵各地、各部門的交流分享,促進政府體系內的政策學習,并推動公眾參與的社會學習機制形成,從而完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市場和社會部門之間的有機互動機制,優化公共政策過程。 督查作為一種評估方式,是一個復雜的動態過程,需要針對千差萬別的實地情況合理界定、分解政策目標,確定評估范疇,設計評估框架和評估標準。在這個過程中,既要充分總結開展督查工作的中國經驗;也要借鑒政策評估工作的國際做法;既要認清現實戰略變遷期的迫切需求,也要梳理現代治理體系建設的理論路徑,更好地為中國的治理體系現代化保駕護航。(張強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副院長) |
- 上一篇:
已是第一篇
- 下一篇:
-
“節操詞典”不應污染漢語
已是最后一篇
-
“節操詞典”不應污染漢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