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全文公布了《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發現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標準、增加投資概算建樓堂館所行為,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樓堂館所超標建設的管控,長久以來是“老大難”問題。近些年,國家對違規樓堂館所三令五申、從未間斷,但“貧困縣里起豪樓”等違規現象還是時有出現,隔三差五地拷問著國家政令的落實情況,也從側面反映出制度執行難度不小。在這樣的背景下,對頒布已20余年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進行修訂,為治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非常有必要。 從征求意見稿的內容看,對樓堂館所的項目審批、資金使用、流程控制、信息公開、監督等做了規定,最吸引人的亮點是: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層次和力度,尤其是在條例中列舉了十幾種違規行為,明確可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種列舉式規定比原來更明晰,是一大進步。 然而應當注意到,違規審批、開工、建設、招投標等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其實在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招投標法等單行法中都有法條規定。一直以來執行效果欠佳的重要原因在于,對違法者刑事責任的追究,必須依賴于刑法和刑事責任的配套規定和更為細致的罪責指引,否則追責將面臨罪名無所對應、責任無刑法依據的尷尬局面。 比如,違規審批情節嚴重的對應刑法中的哪一條、哪個罪名?擅自擴大規模、超標建設的又應當根據哪一條判刑?一個“瀆職罪”恐怕也難以囊括這么多的違法行為。在刑法罪名和刑事責任沒有將這些違規行為“兼容”進去,管理、追責還沒有精細化的情況下,《意見稿》的責任追究機制效果就可能難以顯現,執行起來效果也會打折扣。 此前有法律方面人士建議,違規建豪華辦公樓,可能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責任官員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若能進一步明確,有助于保障追究刑責的落地。簡言之,違規行為與罪名、刑事責任的逐一對應、精確指引,才能堵住制度實施的缺漏。 事實上,樓堂館所違規建設構成犯罪的可追刑責,在20余年前的“暫行條例”中已有規定,未能產生應有效力的原因,或許也就在缺乏更細致的配套制度。此前各地在樓堂館所頂風違規建設中暴露出的諸多問題,恰恰說明了在“官員頭上動刀”的規定,必須要非常明晰利于執行才有威懾力。期待在征集意見中,能做進一步的明確和完善。(新京報社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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