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政策威力轉變為執法威力,關鍵是將處罰落實到“雙罰”上。對民營企業來說,既要兌現其經濟責任,又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國有企業而言,既要對違法企業進行重罰,又要對負責人進行處罰。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近日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意見指出,將對未批先建排污、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排污、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排污等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長期以來,環保違法成本低是污染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去年5月,環保部通報的華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結果顯示,有55家企業存在利用滲井、滲坑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的違法問題,平均每家企業只罰款7萬元左右。而當年舉國震驚的沱江污染事故造成數億元損失,肇事企業也僅被處以100萬元罰款。 因此,社會上對加大企業環保違法處罰力度的呼聲一直很高。這次環保部公開征集意見的“按日計罰”,就是按照企業違法的天數計算罰款,比如,違法1天是1萬元,30天就是30萬元,這種累積性罰款具有很強的威懾力。 重慶是較早推行環保違法“按日計罰”試點的地方,其轄區內的川慶化工廠,污水處理設施長期達不到要求,廢水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曾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40余次,罰款金額共200多萬元,平均每次不到5萬元。實施“按日計罰”后,環保部門對其進行了8次處罰,罰款金額高達1606萬元。企業在巨額罰款面前痛定思痛,最終在如數繳納罰款的同時,停產全面治理,做到了穩定達標排放。 然而,“按日計罰”卻未必就“一罰就靈”。一方面,違規排放的民營中小企業,面對“按日計罰”的天價罰單,要么一溜了之,要么“死豬不怕開水燙”,處罰難以落到實處。另一方面,作為排污“大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不管罰款多少,都不需要私人掏腰包,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也很少受到任何處罰,缺乏應有的震懾。 因此,要把環保違法“按日計罰”的政策威力轉變為執法威力,關鍵是將處罰落實到“雙罰”上。對民營中小企業來說,“雙罰”的重點是既要兌現經濟責任,又要因其逃避經濟責任而追究法律責任。10月15日,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曾某作為私營企業主,因擅自收購處理廢舊鉛酸蓄電池達100余噸,涉嫌觸犯污染環境罪,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 對于國有大中型企業而言,“雙罰”的重點是既要對違法企業進行重罰,又要對其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相應處罰。早在2012年,廣東省在修訂環境保護條例時就明確規定,對環保違法的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上一年度其本人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0%到50%的罰款,這種倒逼責任意識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只有將“按日計罰”真正落實到“雙罰”上,環保執法才能走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徐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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