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出現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七種情形可被撤銷其監護人資格。(12月24日《人民日報》) 雖然諸多法律強調了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管理,不少家庭仍將孩子當成私有財產,監護孩子就是“家務事兒”,如果父母的監護能力不夠高,比如崇尚“棍棒教育”等,就容易造成代際關系緊張、監護不力。廣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過去5年廣州兒童死因的監測顯示:2008年到2010年,每20個廣州戶籍兒童傷害死亡事件中就有7例發生在家庭,占35%,比公共場所地點兒童傷害死亡事件的發生率高出一兩倍,暴露了我國在未成年人監護方面存在較大缺失。 1987年制定實施的《民法通則》規定,父母死亡或失去監護能力、沒有其他人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由父母所在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于不是“強制性兜底”,這種所謂的“法律兜底”總會被強悍的“家務事務觀”絆倒,造成監護虛脫。 所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是一種積極的補缺。其一,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干預制度,是國家現代化的必然。監護問題不是小問題,而是國家教育發展水平、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見證。日益現代化的中國,需要專業化、法制化的成熟的家庭監護制度和法律保障,只有法律保障到位了,無良父母被及時警告,不良監護受到遏制,安全的家庭監護才能到位。其二,現代化的監護制度必須擺脫“私有”和“家務事兒”的傳統認知,將其提升到社會化、國家化的層面,任何監護不力的行為不僅要受到司法制裁,還應該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舉報。讓溫馨監護成為全社會的公共責任,成為社會常態化底色。其三,國家建立未成年人監護中心之類的公共機構,通過社工、義工等公益服務,解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未成年人無法、無處安置的問題。全社會多管齊下,堵上監護不力的漏洞,提高監護水平。(劉克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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