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推行權力清單制度,要圍繞“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等主要環節,把與企業生產及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職權放在優先位置,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實際問題。《意見》要求,各省級政府2015年底前,市縣兩級政府2016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權力清單制度的公布工作。 此次由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權力清單制度,是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對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權力清單制度是推動依憲執政、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改革舉措,其核心是一切權力出自法律,法無授權不可為。權力清單制度首先就是要以法律為準繩,對現有的行政權力來一次徹底衡量,合于法的明確之,不合于法的去除之。就像公布法律一樣,也將權力的“家底”公之于眾,接受公眾的監督。 推行權力清單制度,重在“制度”二字。要實現權力公開運行并實現良性循環,不僅要公開權力清單,還要公開權力運行的過程和結果。因而在權力普查基礎上列出權力清單之后,還需要作出具體的權力流程圖,讓公眾看得懂、能監督,并及時公布權力行使結果。最后還要根據公眾的反饋意見作出改進,從而進一步完善權力清單和流程圖,完善權力清單制度。 權力清單制度涉及行政體制、法律體系的方方面面,牽一發而動全身。建立健全權力清單制度,需要將權力清單制度置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整體規劃中有序推進。一方面要按時按質建立和完善權力清單制度,將它當作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的抓手和突破口,倒逼政府治理水平和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要切實做好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的各項工作,做好權力清單制度的配套改革。 權力清單制度的實施范圍、主要任務、方式方法以及時間表已經明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公布權力清單,加強權力清單的執行和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有序運行,真正實現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進而以局部帶動整體,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實現,這是廣大人民群眾對權力清單制度的殷殷期待。(肖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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