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樹立法治思維,是提高依法辦事能力的前提。樹立法治思維,養成運用法治思維的習慣,首先應掌握法治思維的主要內涵。法治思維是指遵循法治理念,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事物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并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和過程。作為一種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對法治的信念來認識事物、判斷是非、作出決策的思維方式,法治思維具有特定的內涵,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規則思維。這是法律的特質所決定的。法律是明確的、穩定的、可預測的行為規則。作為一種“依照法律進行思考”的思維方式,法治思維帶有規范性特征,具體體現為受各種具體法律規定與法律原則的約束和指引。一個具有法治思維的人,必然敬畏法律、崇尚法治,以既定的法律規則作為觀察、思考和判斷的依據,把嚴格按照法律的價值以及法律的規定作為說話辦事的底線。 權利保護思維。這是法治的根本宗旨所決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人類法治發展過程就是為適應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需要而產生、擴展和演變的歷史。法治思維要求我們在謀劃工作、思考問題、分析問題、作出決策時,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權力限制思維。這是法治的基本任務所衍生的。為了保障人民權益,推進公權力機關的機構、職能、權限和責任的法定化,確定公權力行使的基本規則,規范公權力運行就成為法治的基本任務之一。為此,法治思維要求將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里,要求遵循“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規定公權力行使者不得法外設定權力,不得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形下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程序思維。這是法治的基本特點所要求的。程序既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體法律規范實施的正當性和有效性的前提。程序思維要求任何法律法規被運用于現實生活時,必須遵循諸如決策程序、立法程序、執法程序、司法程序和選舉程序等特定程序。事實上,由于程序往往具有一整套確保法律法規準確適用的措施和方式,以及讓爭議各方平等、充分地發表意見的機制,按照程序進行處理是確保法律法規準確實施和最大限度化解爭議的有效手段。 法治思維的養成還取決于人們是否有法治認同之心,具有養成法治思維的自覺性;是否了解掌握法律規定和原則、法治原理和精神,具有相應的法治素養;是否有尊崇法治之內心,具有堅定的法治信仰。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其法治思維的養成更為重要。黨員干部只有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和水平,在實踐中自覺地運用法治思維謀劃工作、運用法治方式處理問題,才能積極引導社會公眾切實尊重法治、自覺守法用法,切實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陳柳裕,為浙江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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