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幼兒獨處”莫止于善
近日,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的五種行為,其中“不得讓未滿六周歲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獨處”的條文,特別引人關注。
與看得見的家庭暴力相比,這種無意或惡意任孩子獨處并置于危險境地的行為,因其隱形特征,處于事實上的法律邊緣地帶。不僅制度救濟的力量難以介入,懲戒也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該條例對為人父母者的監護義務進行具體厘定,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給予更細致的保護,無疑值得肯定。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從條例內容看,一些具體的法律問題仍有待厘清,比如怎么界定“獨處”?何謂“特別照顧”?未成年人保護是個精細活,除了釋放法治的善意,還需要在立法之外做更多的加法,比如建立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如此,合理的立法才有堅實的社會基礎,才能為“我們的未來”提供可靠而有力的庇護。(湖南長沙 高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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