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多年 法律還能否給“被拐鄉村教師”一個公道
插圖 王金輝
誰也沒有想到,兩年前的一篇報道會重新發酵。這篇題為《被拐女成為山村女教師》的報道,日前突然引爆微博話題,讓生活在河北曲陽縣太行深處的“臨時代課教師”郜艷敏再次被外界關注。
然而,這已不是郜艷敏第一次受到外界關注。早在2006年前后,郜艷敏就曾因當地媒體報道,引來央視、鳳凰衛視、《南風窗》等媒體的大規模關注。2007年1月,郜艷敏還曾獲得“2006年感動河北十大年度人物”。2009年,其經歷被改編成電影《嫁給大山的女人》。
有網友質疑報道對郜艷敏“大愛”的描述,“作者用匪夷所思的邏輯,輕描淡寫地跳過婦女郜艷敏痛苦而恥辱的被拐經歷,轉而贊美她的大愛”。而電影《嫁給大山的女人》所傳達的價值觀也受到質疑。
近日,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通過實名認證微博,對此事表達了看法。“人販子必須嚴懲,買主也須追究刑事責任。對受害人應當救助,不能縱容拐賣、同情買主。”他同時透露,“已部署當地警方調查。”
可是,時隔多年,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還能追訴嗎?
說法
過了追訴時效 犯罪將不被追究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趙三平告訴記者,本案發生于1994年,當時適用的還是1979年的《刑法》。1997年時,我國對《刑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并一直沿用至今。
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涉案人員原則上還是要適用1979年的《刑法》規定,但如果依據1997年《刑法》的規定,對某個行為處罰較輕,就要適用1997年的《刑法》。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實名微博稱“人販子必須嚴懲,買主也須追究刑事責任”。可是問題來了,相關人員的犯罪行為是否仍處在刑法追訴的時效期間內?也就是說,現在是否還可以對相關人員定罪量刑?
關于追訴時效的問題,相對于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對此并沒有變化。現行《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一般追訴時效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如果嫌疑人有刑事追訴期限中斷以及延長情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比如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或者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趙三平分析說,郜艷敏被拐賣事件發生于1994年,根據溯及力原則應首先適用當時的刑法,即1979年的刑法來判斷里面涉及的相關人員是否涉嫌犯罪。再結合刑法對追訴時效的規定,看看當年給郜艷敏造成傷害和悲劇的每個角色現在還能否被追究刑事責任?
診斷
拐賣郜艷敏的人販子
1979年的刑法第141條規定的是“拐賣人口罪”:拐賣人口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1997年刑法將該罪名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且一般的拐賣犯罪,最低法定刑幅度提高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對拐賣郜艷敏的人販子應按照1979年的刑法定罪量刑,因最高刑規定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最長期限是15年。所以當該事件經過了15年,便超出了追訴時效的期限。
因此,結論是,要追究拐賣者的刑責,恐怕已超過刑事追訴期限。
人販子在拐賣中實施的強奸
1979年的刑法第139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強奸罪而共同輪奸的,從重處罰。”
而1997年的刑法對一般的強奸犯罪的量刑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本案有輪奸、多次強奸等情節,按照1997年刑法,可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同樣應適用1979年的刑法量刑,即使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現在也已超過了二十年的追訴期限。
如果認為必須追訴,須報請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否則不再追訴。當然,如果上述人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存在追訴時效延長、中斷等情形的,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此外,趙三平提醒,1979的《刑法》并未就拐賣人口過程中實施的奸淫行為如何處罰單獨做出規定,因此,應當采取數罪并罰的形式。到了1997年的《刑法》,則是把拐賣婦女中實施的奸淫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丈夫和公公“收買(兒)媳婦”
1997年的刑法第241條規定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強奸罪的規定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數罪并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并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數罪并罰。但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1979年的刑法卻對上述收買行為沒有規定為犯罪。
因此,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郜艷敏現在丈夫和公公當年 “收買(兒)媳婦”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因此無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追問
這個十年當地政府在干什么?
早在2006年前后,郜艷敏就曾因當地媒體報道,引來央視、鳳凰衛視、《南風窗》等媒體的大規模關注。2007年1月,郜艷敏為此獲得“2006年感動河北十大年度人物”。2009年,其經歷被改編成電影《嫁給大山的女人》。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么多年過去了,當地相關部門卻未能徹查郜艷敏被拐事件,還她一個公道。
“十年前郜艷敏的故事就已被媒體曝光,如果當時能夠引起政府職能部門的重視,公安機關及時立案追究人販子的刑事責任,尚在刑事追訴期內,也不至于到現在過了刑事追訴期限,使刑事追究出現法律障礙。”趙三平律師認為,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十年來沒有采取任何行動,其行為已涉嫌嚴重瀆職犯罪。 J009
回顧
●1994年初夏,18歲的河南打工妹郜艷敏被人以介紹工作哄騙,落入兩個女人販子圈套,后被轉賣、被人凌辱,再以2700元的價格賣到了太行山深處的曲陽縣靈山鎮下岸村,賣給了一個比她大6歲的不識字的羊倌。她曾多次自殺、逃跑,但都沒有成功。
●2007年1月,郜艷敏被評為“2006年感動河北十大年度人物”。
●2009年,郜艷敏的經歷被拍成了電影《嫁給大山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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