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設是社會全面發展和進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要發展,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就是重視并加強文化立法工作,提高文化建設法治化水平。
文化立法的本質是建立良好的文化法律制度,在此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文化規律、特點和要求并行之有效的最高規范和準則,確保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思想文化建設中的牢固地位,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促進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為保護、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撐。
在以信息技術、互聯網技術為核心的科技、經濟發展浪潮下,國家、民族的界限及特征被不斷打破和削弱。文化作為一個國家、民族的身份象征和價值體現,其本質屬性日益凸顯,沖突也日趨激烈。因此,文化立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采取多種立法途徑、方式維護和保障國家文化安全。我們應當在立法中堅持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重要的立法原則,建立起傳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制度規范。同時,也要通過立法保障網絡安全,對我國文化遺產出境、外國文化產品輸入、外資進入文化領域等予以必要限制。
加強文化立法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在深入推進文化體制改革的進程中,有許多問題需要通過法律手段才能有效解決。要實現文化體制改革的目標和要求,就必須充分發揮法律制度的保障、促進、規范作用,澄清模糊認識、規范文化行為,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
在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中,文化法治領域同樣需要積極調整,不符合法治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應廢止,規范文化領域的行政立法。政府是文化活動規則的執行者,清晰的規則是文化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要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解決政出多門、職責不清的問題,形成統一、良性的文化管理秩序。
目前,我國文化領域的立法還比較欠缺,文化領域內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主要還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法規、規章甚至是規范性文件來填補,這種狀況在實踐中造成了不少矛盾和問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以來,高度重視社會領域包括文化領域的立法工作,在所頒布的立法規劃中列入了公共文化保障法等8部文化法律。相信隨著這些法律的出臺,我國文化法律制度建設必將出現一個新局面。(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主任 朱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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