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先后進行過7次特赦,分別在1959、1960、1961、1963、1964、1966和1975年,包括愛新覺羅溥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等在內的戰犯先后得到特赦,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這幾次特赦針對的是戰爭背景下的特殊行為,此后40年再無出現特赦。
這40年,中國沒有戰爭和動蕩,穩步前行,走在和平發展的大道上。和平發展的一個重要體現,是民主法治發展成熟,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全方位完善,公平、正義的理念在國家日常運轉各處逐一彰顯。特赦,往往作為一種國家正義的歷史性矯治手段,在如此和平發展的漫長時期,已經慢慢塵封。
時隔40年,我們迎來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再次啟用。這是重要歷史性時刻啟用的特赦,也是和平發展時期第一次出現的國家特赦,意義極為特殊。抗戰紀念,國之盛典,此時此刻的國家特赦,已經不能說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它是新時期國家正義觀的一次集中、直接表達。
特赦絕無可能脫離法治框架,國家憲法制度有明文規定;特赦在重要歷史性時刻啟用,是非常行為,至為慎重。特赦之后,不等于無罪了,它只是消滅其刑,對罪的認定仍然存在,體現的是人道主義精神。現代法治的精髓,一方面是罪刑相當,另一方面也是突出弱化懲罰的意圖,符合一定的條件,考慮減少刑罰,說明懲罰絕非目的,只是必要的手段。
具體到這次的特赦,對四種符合條件的特赦對象的界定其實非常慎重,在很大程度上考慮到了特赦的實際社會效果,保障了社會安定。前兩種情況所包括的,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以及新中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門檻的設置比較高,尤其是符合第一條的,恐怕也是極少數高齡人員。另一類情形是失能老年犯和未成年罪犯,更多體現的是體恤,其背景則是近年來法治社會不斷發展,社會治安良好,法治上存在著輕刑的趨勢。
國家特赦,超乎日常法律行為,但整體上,蘊含的是今日中國法治內涵的綜合理解,體現當前國家法治理念的宏觀變化,對今后的國家法治運行也具有指導性。在這個特殊的歷史節點,以國家正義觀念的表達方式啟用特赦,發出的是和平發展時期的文明之聲。(李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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