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未成年人保護政策善意如何釋放
不得讓未滿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留在家中、車內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學生分數排名4歲以下兒童坐車要配備安全座椅……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稱,《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該條例將於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過具體的立法,將未成年人保護問題帶到法治軌道,它既是對為人父母者監護義務的法律厘定,也是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認定,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未成年人的附屬地位。於此而言,這是值得肯定的立法舉動。不過,徒法不足以行。有了此條例,并不意味著孩子的安全問題得到了徹底解決。法律能否實現其本身的價值,既要有精神上的“被信仰”,也要有行為上的“可執行”。從其邏輯結構來說,支有保證了法條的明確性和可行性,才能確保其得到剛性執行,進而樹立法律尊嚴。
回到這部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條例來說,要釋放其法治善意,最首要的問題是明確性。從條例內容看,一些具體的法律用語依然不夠清晰,比如何謂“特別照顧”?比如如何界定“獨處”?是否有時間或范圍上的明確?再比如,什么情形下的單獨居住才是條例所不容呢?這都是現實中必然面臨的界定難題。
其次便是可行性的問題。正如此前有論者所言,基於我國目前的國情及社會的復雜性,這種立法的條件尚未成熟。一來這些問題大多屬於家庭“內政”,很難實現無障礙執法二來,很多情況下,讓孩子獨處并非家長本意,尤其是那些獨居的留守兒童,更是現實下的無奈,如果因此施以懲戒,恐怕難有社會基礎。
要釋放未成年人保護的政策善意,除了要有更細致的制度細節以外,還需要在立法之外做很多的加法。支有形成了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有成熟的立法基礎,才能為“我們的未來”提供可靠而有力的庇護。(高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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