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月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當下,我國的留守兒童總量已達6100萬。《中國留守兒童心靈狀況白皮書(2015)》指出,中國有近1000萬留守兒童“一年到頭見不到爸媽”。有一半以上的農村兒童每年與父母見面的次數少于5次,導致留守兒童的煩亂度提高、愉悅度降低,表現為傷心、害怕、緊張、憂愁、心煩意亂等消極情緒。很多專家、學者呼吁重視并努力解決留守兒童難題,但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教育監護責任、公共管理責任的懈怠和疏忽。
不少外出打工者已懂得,對孩子,僅僅提供單純的物質供養是不夠的,更要提供溫暖、溫馨的情感陪伴和心理呵護;僅僅滿足于物質化的交流是不行的,更要多進行情感的互動、心靈的交融,成為與時俱進的“情感型父母”。給予孩子更多的陪伴、溫馨的家庭氛圍、良好的家風,已經成為緩解留守兒童問題的重要共識。
長期以來,由于不少地方政府始終把留守兒童管理作為家庭的“家務事”看待,普遍認識不足、責任不清,也鮮有問責追責、約束制裁。現在,在公共管理方面,不少地方政府已經看到“留守兒童后遺癥”的不利影響,例如基層人才發展的脫節、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受到抑制、社會和諧程度降低。
《意見》的出臺,從制度化和法治化層面,要求通過堅持家庭盡責、堅持政府主導、堅持全民關愛、堅持標本兼治,釋放出剛性的法律效力,敦促家長、地方政府、社會相關組織承擔起對留守兒童應有的責任。《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尤其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意見》強調,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父母的教育失當、監護不力,要受到真真切切的責任追究。這有利于強化家長的教育責任,把孩子的情感發展、和諧發展放到最高位置。
作為每個留守家庭的分內事和社會轉型期公共管理的重要內容,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既需要國家政策的引領、指導,也需要將《意見》切實落到實處,努力通過法治宣傳與監管,動員社會各界的力量,創造優化條件、和諧環境。(作者:耿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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