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用法律和制度之繩打造信用機制,以信用法治約束人的行為,才能有效制止失信失德等墮落的行為
“十三五”規劃緊扣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重大現實問題,提出要發展普惠金融和多業態中小金融組織。當前,我國處在一個“普惠金融難以普惠”的尷尬境地,資本嫌貧愛富,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如何來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繩結”呢?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吳曉靈指出,當前普惠金融發展中最大的問題是信息和信用的缺失。
完善信用體系,實施信用法治,是發展普惠金融的基礎,也是破解普惠金融發展難題的關鍵。缺乏信用法治的保障,普惠金融將難以維系,更有可能再次走向行政主導、財政兜底的老路。
當今社會,信用法治已經成為維系市場信用的重要保障。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圍繞著市場主體的償債能力和履約意愿等社會信賴和評價標準,以合同法、擔保法、破產法等法律調整為基礎,進而演變出一整套以信用信息收集、信用信息利用、信用評級、信用約束與失信懲戒、個人數據與商業秘密保護、信用監管等重要規則為支撐的信用法治。
信用法治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的誘惑十分強大,為失信失德行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耗散了誠信所需要的精氣神。各種失信失德行為充斥市場,傷害著人們對市場的信心,損害著市場發展的基礎。唯有用法律和制度之繩打造信用機制,以信用法治約束人的行為,才能有效制止失信失德等墮落行為。
普惠金融的發展,不僅需要良好的道德自律,更需要依靠信用法治的強力保障。在信用法治框架內,中小微企業通過誠實守信,不斷積累自身的正面信用,自然很容易獲得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資金的供給就能源源不斷。而那些未能嚴格自律的失信中小微企業,則終將因其惡劣的市場信用評價而不受社會信賴,寸步難行。這就是信用法治的力量。因此,信用法治實際上是構筑了一道社會的“誠信防火墻”,形成了普惠金融所依賴的有效信用機制,促進了資金供給方和資金需求方相互信任與和諧發展,最終使普惠金融能夠真正為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注入活力。
(王 偉 作者為中央黨校政法部經濟法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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