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8日18時許,剛滿16周歲的湖南籍被告人劉某在源潭火車站進站口安檢門準備進站乘車,接受安檢員手檢時,安檢員在其上衣腹前口袋查出四包用紅色利是封和透明膠布封好的可疑物品。經鐵路公安民警鑒定,四個紅色利是封包裝的鉛彈的用于氣槍發射的子彈共1073發。被告人劉某涉嫌非法運輸彈藥罪被當場抓獲。
裁判結果
非法運輸彈藥罪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只要被告人攜帶彈藥進入火車站,已經進入運輸過程即為非法運輸彈藥罪的既遂,是否將彈藥帶上火車及運輸到達目的地與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劉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彈藥而非法運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彈藥罪。
綜上,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彈藥罪,由于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且考慮其犯罪后的認罪態度及犯罪成因,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等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暫存于廣州鐵路公安處的氣槍鉛彈1073發,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實踐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無視國家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涉槍支、彈藥犯罪,被告人劉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觀原因在于其對自身行為缺乏辨識能力,法制觀念淡??;客觀上其缺乏家庭的正確引導、教育,致使其罔顧國法,鋌而走險。因此,本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義,槍支彈藥玩不得,社會、學校、家庭,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都有法制教育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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