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某訴石某等人及洛陽某中學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黨某、石某等人均為洛陽某中學七年級五班同班同學。2013年6月27日中午1時30分許,該班班主任讓學生在教室午休。班主任離開教室后,石某等三名學生共同對黨某實施了侮辱、輕微暴力、辱罵等行為。導致黨某從位于三樓的教室窗戶跳下受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
裁判結果
法院一審判決石某等三人分別對黨某承擔5%、30%、40%的民事賠償責任,因該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進行賠償。洛陽某中學對未成年學生沒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承擔20%的責任;黨某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沒有及時向老師和學校報告,反而選擇自傷,自擔5%的責任。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青少年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正處于發育階段,世界觀、人生觀尚未完全形成,很容易受社會不良風氣和因素的影響,校園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受害人面對校園暴力,一般選擇默默承受,因而經常被學校、家長和社會忽視,對受害人的身體和心理健康造成負面影響,嚴重者甚至影響人格發展、導致精神疾病。本案即是一起由校園暴力事件導致嚴重后果的典型案例。對此,學校應加強對校園暴力問題的重視,加強校內安全的監控力度,培訓教師正確處理校園暴力事件;對學生進行預防性教育,在受到欺負時應尋求校方、家人的幫助,不要輕率地采取行動。家長應經常主動配合學校對子女加強安全教育,要求子女遵紀守法,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遠離各種傷害。教育管理部門應制定更加明晰的處理校園暴力事件的指導原則和程序,允許學校對那些給同學帶來身體或心理傷害的學生實施一定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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