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代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劉某與代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一案,南漳縣人民法院判決代某賠償劉某127050.61元,代某未按期履行義務,劉某于2012年2月向南漳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代某履行了93210.61元,余款33840元與劉美海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定于2012年7月1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協議。2013年5月10日,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南漳縣人民法院經多次做工作,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有一輛自卸大貨車,每月有固定收入,具有履行能力。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實施后,執行法院通知被執行人,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若逾期,將被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并予以公布。執行法院還向被執行人講明,一旦被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其在金融、房產等各部門的權益將受到限制。被執行人代某在法律震懾下,主動將33840元執行款全部交到法院。代某深有感觸的說“如果我不主動履行,法院將我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今后到金融部門沒辦法融資借貸,會影響我以后做生意,還是盡快履行好”。
典型意義
個體運輸戶代某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必然要與各類客戶打交道、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個人聲譽和信用非常重要。一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個人聲譽和信用將受到損害,在社會上的生存空間和活動空間將被極大壓縮。被執行人懾于社會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的巨大壓力,主動履行債務,避免了個人信用產生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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