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在七臺河市逸夫中學貼吧上爭吵起來,同年4月7日劉某某找人在逸夫中學附近堵住李某某和董某(未滿16周歲)并毆打了董某。2013年4月10日晚上,李某某和董某在網上知曉了劉某某正在萬寶附近網吧上網后,二人拿著事先準備的砍刀找劉某某,董某還電話聯系了楊某某(另案處理)、丁某某,丁某某又帶上和其一起上網的張某某和劉某某,其一行六人一起到萬寶的各個網吧尋找劉某某,4月11日凌晨左右李某某等人在朝陽小區的海洋網吧找到劉某某,在海洋網吧門前李某某用事先準備好的砍刀,砍向劉某某,劉某某用右手擋著,刀砍在劉某某的右手臂上,這時和劉某某一起下樓的劉某抱住李某某,劉某某乘機跑向網吧對面的胡同,這時董某、張某某、丁某某、劉某某追上他,董某用刀砍向劉某某,張某某、丁某某、劉某某、楊某某用拳腳毆打劉某某,后董某的刀因砍在墻上斷了,劉某某趁機跑到桃賓道口坐車逃走。2013年4月30日劉某某傷情經七臺河市公安局技術支隊法醫鑒定:被鑒定人外傷致右橈骨骨折,左肱骨及左尺骨鷹嘴骨折行克氏針固術,失血性休克前期,劉某某之損傷屬于輕傷,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7個月。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張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后果,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某系主犯,丁某某、張某某、劉某某系從犯,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系自首,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劉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可予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均自愿認罪,可酌定從輕處罰,四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可予以從輕處罰。依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決后,四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此案是校園社交網站聊天引發的傷害案件。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各類社交網站如雨后春筍磅礴而出,參與社交網站中來的人員成份復雜,良莠不齊。作為培養社會發展人才搖籃的學校,特別是中小學校,引導學生文明上網,培良良好的社會道德觀,責任日漸凸顯。尤其對學校的社交網站,更應加強管理,及時屏蔽掉那些不健康的成份,讓學生在文明上網中增長知識。學生家長應當時常提醒、教育子女,遠離不良行為。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建設風清氣正的校園環境。本案中,法院對未成年人依法從輕處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刑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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