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謊稱資深人士,通過電話向他人推銷炒作中國指數,后偽造虧損假象騙錢。近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肖某、張某、王某、鄒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各處罰金。
2013年8月及2014年3月,被告人肖某兩次通過互聯網購得網站和名為“中國指數交易所”的虛擬交易平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快匯寶公司租賃第三方支付接口,并將該支付接口接入上述網站。后肖某陸續招募被告人張某任主管,被告人王某、鄒某任業務員,從事詐騙活動。
被告人肖某利用網絡搜集客戶信息,整合成資料后直接或經被告人張某轉發給被告人王某、鄒某,由王某、鄒某冒充中國指數交易所重慶營業廳業務員,以電話營銷的方式向被害人推銷炒作“中國指數”。當被害人猶豫時,肖某、張某就冒充中國指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或資深金融老師,聲稱有豐富的金融知識和操作經驗,可指導被害人炒作,實現風險小、利潤高等目標,接著被告人王某、鄒某引導被害人進入上述網站下載“中國指數交易所”軟件并注冊開戶。被害人每次通過網站上的第三方支付鏈接往賬戶內注資,實際上均經該支付接口直接流向肖某控制的銀行賬戶內。肖某根據被害人注資的數額通過軟件后臺在被害人的賬戶內虛擬出相應的金額,并通過人為造成指數下跌的假象,使被害人誤以為系自身投資失誤致資金虧空,再抓準被害人想扭虧為盈的心態,通過上述方式繼續騙得被害人追加投資。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張某、王某、鄒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肖某、張某、王某參與詐騙的犯罪數額為137.8901萬元,屬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鄒某參與詐騙犯罪數額為3.7萬元,屬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王某、鄒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均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王某、鄒某案發后退賠了被害人的小部分財物損失,取得了四名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劉媛 羅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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