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由于年事已高,沒有生活來源,生活困難,狀告繼子女要求履行贍養義務。山東省臨沂市莒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支持老人的訴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原告陳某某與朱某某于1986年登記結婚,朱某某系再婚,1987年,朱某某帶徐某、徐某艷與原告陳某某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陳某某、朱某某生育一子陳某程。1991年被告徐某離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某艷離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某某去世。原告陳某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沒有生活來源,基本生活困難。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原告陳某某遂訴來法院,請求處理。
山東省臨沂市莒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一致。具體到本案,被告徐某、徐某艷隨其母朱某某與原告陳某某長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撫養教育,與原告之間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被告徐某、徐某艷對原告陳某某負有贍養義務。現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難,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贍養能力,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贍養費標準應以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均生活消費支出為基準,考慮被告徐某、徐某艷與原告陳某某的共同生活時間、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經濟狀況,本院酌定被告徐某、徐某艷負擔的贍養費數額以每人每年1 500元為宜。被告陳某程系原告陳某某的親生兒子,其對原告陳某某負有當然的贍養義務,其自愿按照原告的請求以每年3 600元的標準負擔贍養費,本院予以確認。
山東省臨沂市莒南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陳某程于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支付給原告陳某某當年度贍養費3600元。
二、被告徐某、徐某艷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分別支付給原告陳某某當年度贍養費1 500元。
法官說法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做好農村老人贍養工作是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而繼父母的贍養問題更加復雜。當前農村存在很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問題,是一個較為敏感的社會問題。正確認識繼父母子女的關系性質,適用有關法律對繼父母子女關系進行全面調整,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法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必須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確保老人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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