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社會中,父母在年邁時,子女能及時盡贍養義務的人相對是多數,但也存在子女怠于履行贍養義務的情形,尤其是父母有多名子女時,子女之間的相互攀比之風悄然升起,這對需要贍養的老人來說顯得比較為難,老人無奈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已年滿81周歲的鄒某甲與已年滿83周歲的姜某系夫妻關系,鄒某乙等六人系雙方的婚生子女,六人均已經結婚生子。鄒某甲與姜某的戶口戶別為農業家庭戶口,在虎林市某村分得30畝責任田,該責任田對外發包每年承包費為9000元,國家每年補發二人糧食直補款為2000元。2015年1月4日,姜某因患高血壓在虎林某醫院住院治療,共計支出醫療費6576.26元,經虎林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銷1555.40元。2015年3月,鄒某甲與姜某起訴至虎林市人民法院請求六子女每月給付二人每人50元的贍養費;姜某住院支出醫療費用5000元由六子女承擔;二人日后的住院支出的費用及在醫院門診部、衛生所等部門就醫治療超過500元的費用,以票據為準,由六子女共同承擔。
法院認為,六被告作為二原告的婚生子女,有對二原告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因二原告在某村分得責任田,對外發包承包費為每年9000元,直補款為2000元,上款合計11000元。參照2014年度黑龍江省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7830元的標準,二原告的每年的消費性支出的金額為15660元,扣除二原告30畝責任田的收益11000元,余額為4660元,應該由六被告共同負擔,故六被告每人每月應承擔二原告贍養費65元。原告姜某因患高血壓住院治療支出的費用5020.86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擔,即每人承擔836.81元。二原告要求六被告承擔日后就醫超過500元的醫療費用,因該請求系待發生的事實,本院不予處理。
經法院一審判決,鄒某乙等六人自2015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給付鄒某甲、姜某贍養費65元,此款于每月15日前自行給付;姜某住院治療支出的費用5020.86元,由鄒某乙等六人每人承擔836.81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駁回鄒某甲、姜某其它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表示服判。
【法官說法】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曾多次把六被告召集到一起,告知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但子女以鄒某甲名下有存款,父母的存款應用于支出其生活和就醫的費用,不足的部分再由子女負擔。主審法官考慮到鄒某甲和姜某年事已高,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并且姜某身患重病,撫養六子女付出很多辛苦,堅持保護弱勢群體、尊老愛幼、以人為本的原則,判決由六子女平均負擔姜某的住院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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