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劉某毫不在意;法院傳訊其到庭,他也是置之不理;每月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經營項目,就是一分不還。近日,從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硬挺”的被執行人劉某被采取拘留措施后服了軟。
2014年4月1日,法庫縣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請人楊某與被執行人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分期付款的調解協議,其中第一個履行期為2014年9月1日前,給付10000元及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00元,由劉某負擔。對所達成的協議,法庫縣人民法院制發了(2014)法民巡初字第47號民事調解書。
調解書確定的第一個履行期最后一日到達之后,劉某并未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給付貨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的義務。楊某遂于2014年9月24日向法庫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于9月26日向被執行人劉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其履行義務,并在5日內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
然而對于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手續,被執行人劉某絲毫沒有在意,法院傳訊其到庭,仍然置之不理。法院在對其進行財產調查時了解到,劉某雖然賬戶上沒錢,且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其從事電工工作,每月有少量的固定收入,平時還有其他經營項目,并非無力償還。對此,法院一方面對其個人賬戶實施了凍結,并因其拒不履行義務,在2014年12月份,決定對其拘留15天。拘留期間法院對其提審時,劉某仍拒絕履行義務,采取“硬挺”態度。根據實際情況,法院在其拘留屆滿后,依據其拒不報告財產的事實,對其再次拘留15天。懾于法院執行威力,劉某在第二次拘留期滿后,主動向法院報告近期有一筆款進賬,法院及時將全部執行款扣劃至法院。
典型意義
實踐中,許多被執行人認為只要找不到財產,法院剩下的執行辦法就是“拘留”,只要挺過拘留15天這一關,法院也就沒什么辦法了,賴賬也就能成功了。被執行人這樣想是非常危險的。本案中,劉某在第一次拘留期間采取“硬挺”的態度,沒有料到法院會追究其拒不報告財產的責任,因為藐視法律,他自己前后一個月時間在拘留所度過。好在及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報告了自己有進款,否則,還容易把自己送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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