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窮盡執行措施 執行案終得化解
近日,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一件標的較小、相對簡單的案件,但在執行過程中卻遇到了查找不到可供執行財產的困難,后在法官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后,此案終于化解。
申請人張某與被執行人沈陽市某洗滌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今年5月20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及案件受理費,合計金額:9183.94元。
執行中經過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帳戶中沒有存款;到房產局查詢亦無房產;通過工商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在其他企業有股權;到車輛管理所查詢車輛,被執行人亦無車輛。后經查找發現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家庭住址,并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將該法定代表人帶回法院,經體檢后決定送往沈陽市拘留所,在此期間,該法定代表人同意償還欠款,并于當日履行完畢,案件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標的較小、相對簡單的案件,但在執行過程中,未能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有一定的困難,但當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后,使問題迎刃而解。從中可以看出,執行案件中對被執行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是一直以來困擾法院執行的難點。對此,只要盡量的窮盡執行措施,加大執行的強制性,還是能夠取得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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