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后,因未如約結婚而引發糾紛。近日,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大齡未婚男青年劉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比他小8歲的陳小姐。初次見面后,兩人感情迅速升溫,并很快就建立戀愛關系。在交往僅4個多月后,兩人就決定結婚,并商定于7月辦理登記手續。兩家人還約定,由男方給付女方18萬元。
此后,劉先生的母親通過銀行轉賬分2次先后將18萬元轉入了陳小姐母親的帳戶。然而,正當兩家人為婚事忙碌的時候,陳小姐卻對結婚的事打起了退堂鼓。最后,婚沒有結成,兩家人還因此產生了矛盾。劉先生母子兩人一同將陳小姐母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返還18萬元彩禮。
庭審中,陳小姐一方承認確實收到了男方給付的18萬元,但該筆款項并非彩禮,而是購買結婚飾品的錢款。陳小姐稱,當時她和劉先生一起在上海選定了款式,然后她和母親一同前往香港購買了一枚鉆戒、兩只對表和兩枚對戒。
陳小姐一方認為,男方給付女方的18萬元已用于購買對表、對戒及鉆戒等結婚用品,且購買的上述物品都經過男方同意,因此只同意返還上述物品及購買物品剩余的款項。
上海市黃浦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18萬元應認定為以結婚為前提條件而給付的彩禮,雙方未能如約結婚,彩禮應當返還。至于返還方式,應兼顧公平、合理和客觀實際。最終,法院判決由陳小姐一方返還劉先生一方男表一只、男戒一枚,并返還剩余款項12萬元。
法官說法
這是是一起因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后,因未如約結婚而引發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本案中,男、女雙方原定結婚,并為結婚事宜約定由男方給付女方18萬元,該筆款項應認定為以結婚為前提條件而給付的彩禮,現既然雙方未能如約結婚,彩禮顯然應予返還。但對于這筆款項的返還形式,雙方卻各執一詞。對此,法院認為,女方用18萬元所購置的飾品均系以結婚為目的的正當、合理物品,現既然錢款已經消耗,而購買的物品又分別屬于男、女款式專用,因此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上述物品中屬于男、女款式的首飾分別歸男女方各自所有,女方返還男方18萬元扣除男款物品價值后的余款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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