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依據現有證據推定戴某東與胡某存在父女關系,戴某東應承擔對胡某的撫養義務。
胡某系2014年2月27日出生,出生證明上所記載母親胡某某,父親戴某東。胡某外祖父胡某大庭審中作為證人出庭證明胡某某曾和戴某東同居過,并表示胡某在外貌上與戴某東極其相似。戴某東對此表示否認。胡某母親胡某某及戴某東于2014年5月27日在康平縣鎮南派出所所做的筆錄記載:2013年5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及戴某東在康平縣福泰賓館開房共同居住一晚。胡某某主張胡某系戴某東的親生女兒,要求做親子鑒定,要求戴某東負擔撫養費。戴某東不承認胡某和自己有父女關系,不同意做親子鑒定,亦不同意負擔撫養費。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從胡某的出生日期及胡某某與戴某東在公安機關承認的共同居住日期上推算,以及胡某的出生證明上所載生父為戴某東等證據,可以推定胡某與戴某東存在父女關系的可能小較大,對于胡某確認親子關系的請求,戴某東拒絕配合,其不同意做DNA鑒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對于胡某要求戴某東一次性給付撫養費30萬元請求。撫養費一次性給付不符合一般情形,正常情況下應以按月計算,按年給付較為合理,結合康平地區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認定撫養費以每年3600元為宜。對于胡某主張的生育費10萬元,無合理依據,不予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一、戴某東每年給付胡某撫養費3600元,于每年1月1日前給付,2014年12月的撫養費3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給付完畢。二、駁回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戴某東負擔。一審宣判后,胡某和戴某東均不服該判決,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經法院釋明相關法律規定,二上訴人均自愿撤回上訴。
法官說法
對于親子鑒定的問題,因親子鑒定因涉及身份關系,原則上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被告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須撫養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本案中,可依現有證據推定戴某東與胡某存在父女關系,戴某東應承擔對胡某的撫養義務。故應當認定親子關系存在。在認定親子關系的訴訟中,主張親子關系存在的一方應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比如說雙方系夫妻關系、雙方存在同居關系、子女出生證明、戶口信息等相關證據,在具有上述證據的情況下,如果另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則可推定親子關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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