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三條禁止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013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與遼寧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分局建立了聯動機制,如被執行人乘坐飛機,在其進入安檢通道后,準備登機前,由機場公安民警暫時控制被執行人,并通知人民法院派員前往機場將被執行人帶回。
在接到可以對被執行人限制乘坐飛機的通知后,副局長兼執行二庭庭長劉璠同志組織執行員對限高解釋與聯動通知進行了集中學習,要求對符合“限高”條件的案件,一律采取“限高”措施。副庭長袁偉帶領執行法官們認真梳理案件,將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列表,對首批十個案件采取了“限高”,上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6日中午12點,執行法官王心剛同志接到桃仙機場派出所的電話,被執行人沈陽某專修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楊某被機場派出所民警控制。劉璠同志立即安排袁偉同志帶隊,率領二名法警,協助案件承辦法官前往機場將楊某帶回。在回程的路上,楊某坐在警車的后排,執行人員坐在楊某的兩側,時刻用記錄儀記錄楊某的言行,楊某心里非常忐忑,一邊擦汗,一邊請求抽一支煙,為了緩解緊張的情緒,執行員同意楊某吸煙。到院后,執行人員就案件執行情況詢問楊某,楊某表示其是商務人士,沒有想到法院執行力度這么大,愿意配合法院的執行行動,因為其需要經常乘坐飛機出差,如果被“限高”,一方面耽誤洽談生意,一方面如果與生意伙伴同行被攔下,則會嚴重降低其信譽度,所以其一次性拿出15萬元,償還債務,懇請法院解除“限高”措施,首戰告捷。
“限高”措施初見成效后,喜報頻傳。2015年7月26日,被執行人某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桃仙機場被攔獲,帶回法院后給付申請人本金8萬元,余款8萬元與申請人達成了分期給付的和解協議。
2015年8月15日,被執行人龐某在桃仙機場被攔獲,因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其依法拘留15天。
2015年10月15日,某裝修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在桃仙機場被攔獲,帶回法院后,給付申請人5萬元。
2015年11月9日,某地產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桃仙機場被攔獲,帶回法院后,與26位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
執行二庭的執行法官們時刻都處于備勤狀態,隨時需要,隨時出發,互相協作,互相配合。執行二庭在2015年的半年時間充分運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從桃仙機場帶回被執行人五人,既拓展了新的執行手段,又增強了對被執行人的震懾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劉璠 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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