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的肖某,經過一番拼搏,工作穩定,收入頗豐,該考慮買房結婚的事了,經多方比較,肖某和女朋友同時看中焦作城區的一套商品住宅,便與焦作市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并足額繳納了房款,但房產公司在履行合同時遲延交房,肖某認為,房產公司已經構成違約,遂訴至法院。2015年11月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法院一審判決房產公司依照合同約定需支付肖某因未及時交房的違約金28973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8日,肖某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某開發公司應于2014年8月30日將房屋交付肖某,如逾期交房按已交付房款的日萬分之六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肖某依約交付了房款,可房產公司直到2015年7月1日才將房屋交給肖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于2013年7月8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真實、有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在肖某交房產公司房款后,房產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2014年8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給肖某,但房產公司直至2015年7月1日才將房屋交付給肖某,房產公司明顯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行為。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一、本案中房產商明顯違約。日常生活中,房屋買賣基本上是格式合同,大家簽合同時最在意房屋結構、面積、房價、配套等,往往忽視交房日期,而房產商往往受資金影響,遲延交房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時候大多都是房產商出面解釋,形成訴訟的比例較少。本案中,肖某之所以提起訴訟,主要是耽誤了婚期,影響了入住,法院判定房產商違約并支付違約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對不誠信經營的一種懲罰。
二、法官提醒。這個案子是萬千購房者與地產商無數糾紛的冰山一角 。在此提醒大家,購房時要多方了解房產商的資質、信用、實力等,以防資金供應短路、管理不善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維權無門。其次簽購房合同時,應仔細閱讀條款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了解權益受到侵害時的補救措施等。(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法院 徐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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