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理財假報虧損 法院判決還本付息
日前,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熟人介紹理財而引發的返還財產糾紛案。判決被告黃某在十日內返還原告馬某投資理財款36000元,并從馬某轉賬次日起至黃某還清之日止以未還款項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馬某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告黃某,黃某告知馬某可以幫助其投資某基金進行理財,并承諾每份投資12000元,每份每天可以分紅200元。馬某遂向黃某轉賬36000元,請求其幫忙賺錢。當馬某向黃某索要收益時,黃某稱將款項于當日轉到基金經理史某某的賬戶,現基金公司網站已經關閉,基金經理史某某失去聯系,投入資金無法取出,同時告知馬某投資有風險,既有可能賺錢,也有可能賠本,馬某作為成年人,應當自行承擔投資不利的后果。雙方協商無果,馬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歸還理財款36000元及利息。
璧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馬某轉賬于黃某36000元屬實,原告和被告均陳述36000元是用來投資某基金進行理財。被告陳述將該筆款項轉至基金公司經理史某某的賬戶,但轉賬記錄顯示被告將該筆款項轉至他的另一個銀行賬戶。且被告黃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史某某為該基金公司經理,也未提供證據證明36000元已以原告名義投入基金公司。所以原告請求被告黃某返還理財款36000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 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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