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成年后不養老 解除收養仍需付生活費
近日,重慶市彭水縣法院審結了一起解除收養關系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解除原告甘某甲、張某某與被告甘某乙之間的收養關系;被告甘某乙按月向原告甘某甲、張某某支付生活費每人每月200元。
原告甘某甲與原告張某某系夫妻關系。1981年7月中旬,被告甘某乙的生母將被告甘某乙送至原告甘某甲家由甘某甲夫婦收養。此后,被告甘某乙與原告甘某甲、張某某便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共同生活,并將甘某乙撫養成年。2000年起被告甘某乙開始外出務工,起初偶爾打電話聯系,從2007年開始,原、被告之間失去聯系,被告甘某乙一直在外未歸。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198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原告甘某甲、張某某與被告甘某乙之間構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系。被告甘某乙長期在外務工,原告甘某甲、張某某一直在家獨自生活,被告甘某乙未在二原告身邊進行照顧、關懷,原、被告長期未生活在一起,原、被告之間的收養關系名存實亡。故對原告起訴的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收養關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甘某甲、張某某夫婦收養甘某乙后將其撫養成年,現二原告已經年滿60周歲,缺乏勞動能力也缺乏生活來源,被告甘某乙理應向二原告支付生活費,遂作出如上判決。 (羅建華 重慶彭水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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