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兒戲,即便未能辦理登記手續,事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婚姻糾紛、孩子的監護權糾紛,也要依法處理。鄭某英與龐某明結婚時,僅舉行了農村習俗婚禮,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因性格不合,常發生爭吵,多次欲離婚。近日,感情破裂的二人再次來到法院,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鄭某英與被告龐某明婚姻糾紛、監護糾紛一案,準許二人離婚,婚生兒子龐某成由被告撫養。
原告鄭某英與被告龐某明經人介紹相識,1985年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婚后于1986至1994年,先后生育長女龐某、長子龐某軍、次女龐某芳芳、次子龐某成。由于雙方逐漸缺乏溝通,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產生矛盾。2010年,原、被告開始分居生活。2014年7月30日原告起訴至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該院判決不準離婚,然而,原、被告仍然沒有和好,繼續分居生活。2015年5月21日原告鄭某英再次起訴至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兒子龐某成屬于精神殘疾人,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勞動能力,龐某成一直跟隨被告在被告家生活至今。原、被告沒有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小孩,依法認定為事實婚姻。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明確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本院認為,原、被告對離婚意向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因此對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被告的婚生兒子龐某成的撫養問題,雖然龐某成已經成年,但由于龐某成屬于精神殘疾人,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勞動能力,沒有自己的收入,為此,原、被告仍有繼續撫養龐某成的義務。目前龐某成一直跟隨被告生活,改變龐某成的生活環境不利于其健康生活,從原、被告雙方的具體情況及有利于龐某成健康生活來看,被告主張龐某成由其撫養,法院予以準許,遂依法判決準許原告鄭某英與被告龐某明離婚;婚生兒子龐某成由被告龐某明撫養;在被告龐某明撫養兒子龐某成期間,原告鄭某英應每月支付龐某成的撫養費400元給被告龐某明。
典型意義
在我國農村的邊遠地區,還存在著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的現象,即事實婚姻關系的家庭。這類家庭一旦發生婚姻關系糾紛、撫養權糾紛和監護權糾紛要如何處理,事關廣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對此國家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我國司法機關歷來注重保護事實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原告鄭某英和被告龐某明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當按事實婚姻關系處理。原、被告雙方經法院調解和好無效,可判決準予離婚。原、被告的子女均已成年,但兒子龐某成屬于精神殘疾人,不能獨立生活,仍需要父母對其進行監護,本案中法院結合原、被告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于龐某成健康生活的角度出發,將龐某成的撫養監護權判給被告龐某明,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